〔释义〕 公文的格式指公文特有的书写规格、样式、顺序等。这种格式是在长期的写作实践中形成,并且用明确的规章固定下来的,写作公文时必须严格地按照这种规范的格式进行。根据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第三章《公文格式》的规定,“公文一般由标题、发文字号、签发人、秘密等级、紧急程度、主送机关、正文、附件、印章、发文时间、抄送机关、附注等部分组成”。这里讲的,是一般指令周知性文件即下行文的格式,在上行文、平行文和一些公开张贴刊登的公文中,格式会略有变化,下文将结合例子具体说明。
近年来随着办公自动化的推广,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,不少单位的文件还在文尾部分增加了“主题词”一项。公文纸一般用16开型(长260毫米、宽185毫米),左侧装订。“布告”、“公告”、“通告”等公开张贴的公文,用纸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。
〔示例一〕 国务院某部一份通知的式样:
〔示例二〕 国务院某部一份公函的式样:
一九九〇年×月×日
〔简析〕 例一中五星和横线以上的部分通称文头部分,“××部文件”是文头,一般用套红大字印刷。文头的左上角注明秘密等级,是急件的还要注明“急”、或“特级”;右上角印顺序号。这些都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的,不是每份文件都必不可少的。如果是公开发布的文件,又不紧急,就可以都不要。文头下面“×发〔19××〕××号”是发文号,包括机关代字、年号、顺序号。几个机关联合发文时,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。发文号要印在文头下面正中的位置。如果是报告,文头需改成“××部报告”,或者采取例2的形式,报告通常需要在文头右方靠近红线的地方写上签发人的姓名。
例一中五星和横线以下至发文时间以上的部分通称行文部分,包括标题、主送机关、正文、发文机关印章和发文日期。指令周知性文件的标题,通常由发文机关、“摘由”和文种三部分组成,“摘由”就是对公文主要内容的准确简要的概括。如《×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》,从标题上就能看明白是什么机关发的什么文件,讲的是什么事。文头上印有发文单位名称时,标题可只写摘由和文种。有些命令、布告,则只写发文机关(人)和文种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》。主送机关指主要收文、办文的机关,例一中的“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××厅、局”和例二中的“××部”都是主送机关,主送机关要写在标题之下,顶格写。接下来便是正文,是文件的主体。如果有随文发送的附属文件或表报材料,应在正文后面写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。比如《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》,正文后的附件是“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”。公文一律加盖发文单位的印章,印章一般盏在正文之后写发文日期的地方。
例一中主题词以下的部分通称文尾部分。主题词是按照主题词表的规定,根据文件的内容填写的。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文件需要分送的单位,其中属于上级机关的列为抄报,属平级机关的列为抄送。最后是文件印发的有关情况,包括份数,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。